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的规定,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待遇如下:
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
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门诊医疗费用补助
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到1800元以内费用补助90%,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800元到1500以内费用补助85%,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0%,45岁以下补助80%。
住院医疗费用补助
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补助50%。
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,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0%,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%。
特殊疾病门诊补助
厅局级特病费用按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,补助50%。
住院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
三级(含)以上医院700元、二级(含二级专科)医院600元、一级(含)以下医院500元。
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(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、特殊疾病、重大疾病费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