银行贷款资金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:
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。
监督检查权:
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,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。
停止发放借款、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:
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,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、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。
要求提供担保:
在发放贷款前,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,以保障贷款的安全。
利率确定权:
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,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。
拒绝违规要求:
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,除非是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。
在贷款受损时的补救权:
在贷款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时,贷款人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措施保护贷款不受损失。
以上权利是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依法享有的,用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收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