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业保险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(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)主管,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。这些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、调查、统计,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,以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。
1.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工作,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业保险法规,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,以及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、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。
2. 经办机构负责失业登记、审核领取资格、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期限及标准,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。
3. 失业保险金申领人需符合一定条件,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。
4.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,各地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。
5. 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,但一般可在当地社保局或劳动就业局进行。
6. 用人单位需向地税局申报并缴纳失业保险费,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进行备案。